雅化集团(002497):《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目的是: (一)保持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多渠道、多平 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由熟 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或电话咨询; (七)广告及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路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 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 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 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 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 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 行情况。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 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公司名义发表有关言论。 第二十三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分公 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 机制,并负责及时收集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及分 支机构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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