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3:04:26 中财网
原标题:雅化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
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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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
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监察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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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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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会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
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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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
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
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
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
情况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
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
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七条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是否通过滥
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
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
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
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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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
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需
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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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形式召开。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
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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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本规则第一条所述的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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