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 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四川雅 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 的其他人员。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 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 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 责人、责任人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 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 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 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 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及《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审计监察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 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监察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 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门决议。 第四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 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依据规定格式要求,遗漏整个或多个章节内容的; (二)未对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进行披露的; (三)未对符合《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标准的提供担保 事项进行披露的; (四)未对报告期内公司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 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的; (五)未对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 内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披露的; (六)年度报告未对公司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披 露的; (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其他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 情形。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由审计监察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 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 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 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报审计 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 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 审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