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 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 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 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 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 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 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风险 为导向,聚焦财务、业务、合规及ESG治理领域,对公司的财务信 息、经营决策、合规管理及内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促进公司 战略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 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 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 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 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 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年度审计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 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报告潜在风险;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公司重大风险领域的监督工作;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或调取被 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册、报表、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合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往来文件等;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资料、文件和现场实物勘察,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询问、调 查,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有权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书证、人证及拒绝 提供或故意拖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 作重点,编制内部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 的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 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 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ESG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公司阶段性重点工作,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 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 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工程款项的支付;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七)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 (八)工程概预算的执行; (九)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十)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十一)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大额固定资产购买及租赁; (十四)对外担保或接受外部担保; (十五)大额现金的收支。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 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 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 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 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 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 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 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分类整理并定期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 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 严格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审计档案应按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分类实施存档管 理,保证历史计档案存档可查,审计档案存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档 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 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 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或有下列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给予行政 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 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的。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 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和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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