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3:04:27 中财网
原标题:雅化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发挥内部审计
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
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
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
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
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
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风险
为导向,聚焦财务、业务、合规及ESG治理领域,对公司的财务信
息、经营决策、合规管理及内控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促进公司
战略目标实现。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
价活动,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
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
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
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
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第十五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年度审计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
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提出改进建议,;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识别、评估和报告潜在风险;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公司重大风险领域的监督工作;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或调取被
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凭证、账册、报表、内部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合同、会议纪要、总结报告、往来文件等;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
资料、文件和现场实物勘察,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四)对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询问、调
查,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有权对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书证、人证及拒绝
提供或故意拖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的单位及个人提出处罚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
绩效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
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范围及工作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年度整体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
作重点,编制内部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公司
的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
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应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通知书”(突击审计除外);
(三)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
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
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ESG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公司阶段性重点工作,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
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
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
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察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
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
(四)各项合同的签订;
(五)工程款项的支付;
(六)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七)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
(八)工程概预算的执行;
(九)工程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
(十)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十一)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十二)关联交易;
(十三)大额固定资产购买及租赁;
(十四)对外担保或接受外部担保;
(十五)大额现金的收支。

第三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
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
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
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
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
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
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
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
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
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
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
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
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
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六条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
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
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有);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有);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
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
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
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审计监察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
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分类整理并定期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监察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
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
严格的保密。

第四十二条审计档案应按审计年度、审计项目分类实施存档管
理,保证历史计档案存档可查,审计档案存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档
案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
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
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或有下列行为的,根据
情节轻重由审计监察部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给予行政
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簿、会
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审计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
的。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
由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获罪的的,应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或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未能保守和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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