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公司章程 》(2025年8月)
原标题:雅化集团:《公司章程 》(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股份.............................................................................................................................................4 第一节股份发行.............................................................................................................................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股份转让.............................................................................................................................8 第四节特别规定.............................................................................................................................9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10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10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3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4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6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8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21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3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28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28 第二节董事会...............................................................................................................................32 第三节独立董事...........................................................................................................................37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9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42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4 第二节内部审计...........................................................................................................................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7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48 第一节通知...................................................................................................................................48 第二节公告...................................................................................................................................49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0 第十章修改章程...................................................................................................................................52 第十一章附则.......................................................................................................................................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四川雅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在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1800210900541J ;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于2010年11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YAHUAINDUSTRIALGROUPCO.,LTD 英文名称: 公司法定住所: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永兴大道南段99号 邮政编码:625000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256.252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即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即总经理,下同)、副总裁(即副总经理,下同)、董事会秘书及总监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诚信经营,求是做企,以人为本,遵法守纪,追求社会效益和股东利益的统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创建有责任感、有生命力的现代企业,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水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工器材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有色金属铸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报关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及时间:
经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32,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为48,000万股。 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股份总数48,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股份总数为96,000万股。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由96,000万股减至95,868.84万股。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回购注销全部限制性股票和可转债转股,公司股份总数由95,868.84万股减至95,733.1146万股。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债转股,公司股份数由95,733.1146万股增加至115,256.252万股。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进行相应的股份收购工作。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四)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依法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股东出于正当目的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上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服从股东会决议,严格履行股东承诺,维护公司声誉和权益;(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 公司制定“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依照程序予以罢免。 “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关联方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关联方资产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续。 (四)若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资产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准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四) 审议批准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 (十五) 审议批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参股公司之间可以提供担保,除此之外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取得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须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少于六名董事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六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九条对于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合并或其他程序性调整,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七十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一并附于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八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法人印章。 第八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八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九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九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分别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即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回避。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因关联股东回避无法形成决议,该关联交易视为无效。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再说明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表决。如关联股东参与表决,该关联股东应说明理由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情况。如关联股东回避而不参与表决,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表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再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依据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二)关联人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三)关联人按照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交纳认股款项; (四)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其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首先由董事长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在董事选举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持有的所有表决权累计计算,并将该等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向各候选人自由分配,而不受在直接投票制中存在的分别针对每一候选人的表决权限制。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上述累计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 (四)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但每一当选人累计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的1%以上。如未能选举产生全部董事的,则由将来的股东会另行选举。 (五)如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违反章程规定进行董事选举,则视为该股东放弃对所有董事的表决权。如股东会违反章程规定选举时,则选举为无效,由此当选的董事非为公司董事,造成的董事缺额应重新选举。 第一百零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至(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原则上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其董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忠诚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 (二)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在知情情况下的批准,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行使职权;(八)积极参加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保证有足够能力和精力履行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则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职期间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和本章程及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设置、制定工作细则;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裁的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派出股权代表,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超出本条规定范围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授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具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出售或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以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借款、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三百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三百万元-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易;虽属于总裁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四)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相关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召集相关的决策委员会批准,相关交易事项包括出售或收购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等事项;(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者总裁提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以现场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微信、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送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表决或其他书面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董事参加清点,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一百四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条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邮递、微信专人送递或其他合法途径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见。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五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六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商业道德、供应链、社区关系、劳工关系等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适用的法律、监管要求和国际标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