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对外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避免和降低投资损失、 控制投资风险、规范投资程序和控制过程,保证投资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四川雅 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以扩大经营规模、市场 开发、市场控制、新业务拓展为目的,以现金、实物资产或 相关资源(包括且不局限于资证、产能凭照、经营许可等, 下同)出资而开展的对外投资或经营合作或资产处置等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因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 价值不可能得到可靠计量,从而使企业在投资时面临如下风 险: (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 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投资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 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1 (三)投资项目未经科学、严密的评估和论证,可能因 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 (四)投资项目执行缺乏有效管理,可能因不能保障投 资安全和投资收益而导致损失; (五)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与执行不当,可能导致权益 受损。 第五条对外投资风险可以通过控制投资中的关键环节 来降低风险或减少损失风险。关键控制环节有: (一)授权分工与授权批准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应当科学、合理,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 (二)投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控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的依据 应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征求法律顾问的意 见; (三)投资决策控制:应根据股东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 划,按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大 投资项目,还应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四)投资项目的执行控制:投资实施方案科学、完整, 指定专人及时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投资收益的确认 应符合规定; (五)对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控制:应制定明确、规 范的投资处置方式和程序,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 证记录真实、完整; 2 (六)对投资绩效的评估与执行控制:对派驻被投资企 业的有关人员应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核与定期轮岗制度。 第三章 岗位分工控制 第六条不相容岗位分离。公司应建立对外投资业务岗位 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 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投资业务的全 过程不得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 少应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分离;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分离;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分离;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分离; (五)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第七条业务人员素质要求。企业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 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符 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第八条机构或部门职责权限 (一)股东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审批重大投资项目计 划。 (二)董事会 3 1、审批或授权董事长、总裁审批其权限内的投资计划和 投资方案; 2、审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评估; 3、听取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对其请示作出答复和处理; 4、其他保证投资安全、效益所必需的工作和程序。 (三)经营班子 1、组织编制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审批董事会授权的投 资计划、投资方案; 2、根据公司投资意向组织建立投资项目小组; 3、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 4、对投资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5、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决策、运行等情况依法 代表公司行使监管权; 6、对所有可能致使公司投资损失或效益降低的事项进行 监督、指正,并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 权利; 7、组织制定投资处置方案。 (四)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 董办为投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公司对外投资,并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1、拟定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组织执行; 2、拟定投资协议的标准化文本,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 整; 3、拟定投资工作的标准化流程; 4 4、审阅投资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 5、对投资项目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对投资 项目的验收; 6、组织投资方案的评估论证工作; 7、其他对外投资管理职责。 (五)投资项目小组 投资项目小组为非常设工作机构,根据投资项目需要临 时组建。投资项目小组主要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 1、负责投资项目的调查、投资风险分析、投资估值; 2、拟定具体投资计划、投资方案,按程序报批; 3、按投资决定负责与投资相关方进行洽谈、会商、协调; 形成并拟定投资协议; 4、负责处理投资项目涉及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公司治 理、机构设置、人员委派、员工安置、公司运行等,确保不 发生遗留的法律问题和经营损失; 5、负责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的各项法律手续; 6、负责向投资项目委派人员办理公司运行的交接,包括 待处理、未了结和预计发生的事项; 7、妥善保管有关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等投资文件资料, 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董办,由董办整理造册留存,同时制备 一份移交总部办档案室。 投资项目小组在办理完与董办的文件档案交接以及与委 派人员工作交接,并经验收认可后结束,项目小组即时解散。 (六)财务中心 5 1、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调查、投资风险分 析、投资价值评估; 2、参与审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3、参与对外投资的评估和价值确认工作; 4、参与审查投资合同、协议; 5、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对外投资的 成本和收益;取得并管理投资项目的权益证明; 6、定期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7、对被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8、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负责对外投资处置的 会计审核和核算; 9、对有关投资缺陷事项向董事办、总裁提出建议; 10、其他对外投资财务工作。 (七)审计监察部 1、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参与审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3、参与投资方案评估; 4、参与审查投资合同、协议; 5、对投资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6、参与拟定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 7、其他对外投资内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授权审批 6 第九条授权方式: (一)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 议确定; (二)公司对董事长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股东会或 董事会确定; (三)公司对总裁和其他经营班子人员的授权,以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或书面授权文件等方式确定; (四)董事会、总裁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 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 第十条审批权限 (一)投资审批 1、股东会:审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 计划、投资方案; 2、董事会:审批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至股东 会权限以下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3、董事长:组织审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相关投资 计划和投资方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根据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签署、批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的相关文件;签 署或授权签署投资协议; 4、总裁: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签署 投资协议。 (二)延续投资及投资处置审批 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须及时进行 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对外投资,公司延续投资的审 7 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 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 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 (三)投资损失确认审批 投资损失按投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确认,其中由股东会 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一)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二)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 资业务; (三)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 经办人应拒绝办理,同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 报告。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及控制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管理过程包括项目建议、立项、批准 组建投资项目小组、项目调研及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编制、 项目批准、项目投资实施、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公司内外的其 他人员均可以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拟投资项目的背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投资项目股权设置、 8 行业规模、市场分析、销售渠道、供应链、生产技术情况和 管理层情况、投资后对公司的各项业务促进作用,初步建议 结论等等。 由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可指定专人拟定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立项批准 投资项目建议书制作完成后,交董办进行审查。同时, 项目建议人或承办人应将具体情况向总裁或公司领导详细汇 报。 董办受理投资项目建议书后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建议书 的内容符合本制度要求时,起草立项批复,根据项目建议书拟 定投资规模按本制度之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未获准立项的,董办应书面回复建议人。 第十五条组建投资项目小组 立项经批准后,董办负责组织成立投资项目小组。项目 小组成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 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有关专家。 第十六条项目调研和论证 投资项目小组应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调研,调研 过程中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交流,形 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组织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税务、法律、生产、 劳资、安全、供应、销售、环保、技术等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9 价值、产生投资风险的事项; (二)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尽职调查的 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 划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必要性、企业概况、项目 内容、技术分析、市场分析、资金分析、效益分析、环保影 响、风险分析、政策分析、研究结论等;特别应关注重大经 济和法律遗留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 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四)制定投资方案;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方案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和 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并负责。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 (一)投资项目小组在确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方 案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的审批权限提交决策机构批准。 (二)项目应按规定内容审批,审批内容主要有: 1、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战略发 展规划; 2、投资方案是否安全、可行,主要风险是否可控,是否 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 10 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4、投资方案是否与企业的投资能力、项目监管能力相适 应。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实施 投资合同的洽谈、签署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均由项目工作 小组负责。董办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行动态的监控。 (一)投资合同洽谈主要有以下要求: 洽谈前应拟定洽谈方案,包括洽谈参与人员及各自职责、 洽谈的要点、洽谈的方式和节奏、洽谈的时间、地点和目标。 1、与拟投资方正式洽谈,洽谈人原则上至少两人以上; 2、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实行回避; 3、洽谈前应事先拟定好投资协议、章程和相关投资文件 等资料; 4、协议或合同应征求法律顾问和专家意见; 5、出现重大原则变动,报董事会批准。 (二)投资合同的审批与签订: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实施投资合同会签和审批,投资合同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签 订。 (三)投资手续的办理 1、对外投资权属过户工作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2、财务中心在投资款项支付后应及时向被投资公司取得 出资证明书; 11 3、董办应督促项目工作小组办理工商登记事务,并对登 记过程实施动态监控;董办应协助投资项目小组制备工商登 记相关文件资料; (四)投资项目涉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人员委派和人 事安排、机构设置和岗位划分、管理制度设计等事项的,由 项目小组负责提出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交接及后期管理: (一)项目交接:项目正式运行和法律文件完备后,应 将项目正式移交委派的负责人,同时将法律文件整理归档移 交董事办。项目小组负责处理遗留问题;董办出具事项完毕 的结论; (二)董办应组织项目移交,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 收; (三)投资项目进入正常运行后,纳入公司进行日常管 理。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责任 (一)所有参与对外投资决策的人员,都应承担相应的 对外投资决策责任; (二)公司对外投资项目从项目调研开始,就应指定投 资项目管理人员; (三)公司所有参与投资调查、论证、决策、分析的员 工、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应履行勤勉、忠诚、务实职责。参 与投资项目全过程的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四)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按投资管理决策程 序履行投资决策和相应审批手续。对违规投资决策、决策失 误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赔偿。相关人员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违法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投资权属证明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权属证明和档案管理: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等过程记录、审批文 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计划书、对外投资处置等文件资 料由董事办负责组织整理,将原件用于存档; (二)公司应按每一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投资档案。投资 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研报告、项目商业计划书、项目尽 职调查报告、项目立项批文、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文件、项 目审计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盈利预测文件、项目价值 分析报告、投资协议、章程、出资证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 及股东会重要会议决议、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被投资企业 审计报告、历年分红记录等; 以上投资档案资料各职能管理部门只能留存复印件,原 件应及时存档。 (三)档案的调阅、保管、归档,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执行。 13 第七章 对外投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处置决策。对外投资处置决策按该项目原投 资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处置价格。公司根据处置额度聘请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门机构或组织内部机构进行评估并确定处置价格, 按公司章程规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处置应按照相应的额度或授权组 建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外投资处置收回的资产: (一)公司处置投资应收回的资产,应及时收回,并按 会计规定入账;收回货币资金,应及时办理收款业务;收回 实物资产,应编制资产回收清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同时应 办理资产权属过户手续;收回无形资产,应检查核实被投资 单位是否在继续使用,权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收回债权的应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并办理债权 确认手续,及时追收。 第二十六条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审核和核算由财务中 心负责,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财务中心在进行资产处置的相关会计处理时,应 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及相关 资料,以确保资产处置的真实、合规; (二)财务中心应认真审验对外投资处置后的资产回收 14 清单和验收报告,审核对外投资处置的作价,保证回收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 (三)对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总部办公室应查 验其产权转移情况; (四)财务中心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审核后,及时进行 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核销: (一)董办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不能收回投资的 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二)按投资损失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因各种原因中止投资的事项: (一)投资项目小组应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结,不能 因延误造成损失,同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董办报告; (二)对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进行处理,办理结算; (三)各事项的处理应确保不遗留法律问题和经营风险; (四)投资项目小组应形成“投资项目中止处理报告”, 经报批确认后交董办,并将原件移交总部办作档案管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主体 (一)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决 议对资本运营进行检查监督; (二)审计监察部:依据公司授权和部门职责,对公司 15 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以及投资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 可根据被投资企业协议、章程规定受公司指派对被投资企业 实施审计监督,具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七款; (三)财务中心: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进行财务监督, 具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第六款;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他授权监管人员:依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授权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监督人员按公司规定的检查权限定期或不定 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 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 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 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 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小组是 否尽职尽责、在处理相关事务时是否有遗留事项;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投出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 否按照投资计划投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出的,重点检查资 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16 (六)对外投资持有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有关对外投 资权益证书等凭证的保管和记录情况,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 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收回; (七)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 是否经过授权批准,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 价是否合理; (八)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 否真实、完整。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 薄弱环节和问题,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并 跟踪整改处理情况,并向董办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 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内部 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必须要在项 目后期评价中体现。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一)公司高管的责任:公司董事、总裁或其他高级管 17 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实施投资相关事项的,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其他人员的责任: 1、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 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行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3、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 担责任造成损失,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各职能 部门组织拟定,报总裁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18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