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 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四 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三)、(五)、(六)项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管理制 度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人员设置、制定工作细则;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总经理,下同)、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 总裁的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副总经理,下同)、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对上述人员履职 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决定其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派出股权代表,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 (十二)对公司资产运营进行监管,对管理层履职情况 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2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和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董事会具有行使以下对外投资、出售或收购资产、 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 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股东会批准。 (一)审议并决定公司在一年内出售、收购资产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二)审议并决定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一,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借款、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三百万元 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三百万元- 三千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零点五~百分之五之间的关联交易;虽属于总裁有权决定 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核的关联交易。 3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和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议事规则由董 事会制定批准,并作为本规则的附件。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 议人员。 第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总裁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4 会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前三日以微信、钉钉、特快专递、挂号邮寄、经专人送递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5 第十五条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 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通 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和表决。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和表 决。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 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书面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提交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四章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6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 撤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不能缺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要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董事会会议,确有特殊理由不 能出席的独立董事要事先协商,以免出现全体独立董事缺席 的情况。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总裁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 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 层和董事个人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提交。 第二十一条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7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 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提交 人的同意。 第六章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 出席会议人员状况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通知一次。 8 第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 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 得审议下一项议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 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信表决或其他书面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 董事参加清点,由董事会秘书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 主持人宣布即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 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 视为与一次合法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 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 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邮递、 9 微信、专人送递或其他合法途径发出的公司决议应被视为一 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 生效。 第三十二条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 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 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但有权表明其意 见。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 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提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 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在下一个月内不再审 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 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0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独 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意 见与董事会决议公告一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 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 事会上议论以及决议的事项公开在对外披露之前,均属于内 幕信息,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负有对决 11 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事会会 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 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十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 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 消失。 12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立即提出对本 规则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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