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集团(00249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23:04:30 中财网
原标题:雅化集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
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
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
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已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四)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
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
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
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
有责任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
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
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处
理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有关事宜,包括组织准备和及时
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
完成等。

第十一条列席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重大问题处理以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二条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会。

第十三条负责协调组织资本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与
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的关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搞好公共关系,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内辞职或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时,
公司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因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公司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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