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取消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步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5月23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4,870,91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转增89,948,366股,该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12日实施完成,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诺泰生物: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62名激励对象归属123.2616万股股票。上述123.2616万股股权激励股票于2025年7月9日上市流通。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由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调整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示。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调整 | 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
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
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
容不再逐项列示。 | |
第六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4,601,369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6,051,897元。 |
第八
条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 |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行事务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
| 表人。 |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新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十
七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
十条 | 第二十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5,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壹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 年 月
2015 8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
成立时足额缴纳。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总数为
5,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壹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2015年8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司
成立时足额缴纳。公司变更设立时,发
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如下:
... |
第二
十一
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24,601,369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24,601,369
股,无其他类别股。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16,051,897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6,051,897
股,无其他类别股。 |
第二
十七
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需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三
十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
|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
应当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之外,同时应遵
守其对股份转让做出的各项承诺,并应
遵守股份转让当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
第三
十二
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
第三
十五
条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
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三
十八
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
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第四
十六
条 |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
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失效。前述事项的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
第四
十七
条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但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
|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对于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公
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对于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
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擅自
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者怠于行使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公
司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增
“第
四十
八条”
(后
续条
款顺
延,下
同) |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但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
十九
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以上;
50% |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以上;
50%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净资产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
过500万元;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
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
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11)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五
十条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
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八
十五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
十七
条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董事
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
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
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
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
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
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
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
百O
九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
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 |
|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出现前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
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
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
百一
十八
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其
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
10%以上,其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其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经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具有以下决策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其
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10%以
上,其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其中达到50%以上的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超过10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
过5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万元,其中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 |
|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 万元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7)本章程规定的除需经股东会审议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审议。 |
第一
百四
十三
条 |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第一
百五
十三
条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
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规定。 |
第一
百六
十二
条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
百六
十四
条 |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
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
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在以下条件满足其一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
| | (三)公司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数;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允许的不符合现金分配的其他情
况。 |
第一
百六
十五
条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
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2、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12个
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
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80%; |
|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
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
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定
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
比例。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2、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
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
东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中的最低比例。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股东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
|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监事会
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两个
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2、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在
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
3、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
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
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
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 |
|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3、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
决提供便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一
百九
十四
条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
百〇
一条 | 第二百一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第二
百一
十一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连云港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
条 |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
百一
十二
条 | 本章程所称“达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本章程所称“达到”、“以上”、“以内”都含
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