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天音控股(000829):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8:51:19 中财网
原标题:天音控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92号
致: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13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7号德胜尚城D座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逐项审议了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并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至15:00,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 8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29人,代表股份 369,176,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013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48,50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73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24人,代表股份320,670,57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31.281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合计625人,代表股 份62,097,3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0577%。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36,933,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3.602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2人,代表股份25,164,04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454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 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议案一:《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制订<天音控股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陈芬芬
见证律师:
郝剑楠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