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康技术(83087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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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9:01: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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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基康技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
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0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得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本次交易有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及解决方案。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独事参加的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关联方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关联方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向股东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向股东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如果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节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者担保,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的利息、资金使用费或者担保费总额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财务资助、担保提供抵押或者反担保的,应当就资产抵押或者担保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关联方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方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3、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情况(如有);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监管部门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第六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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