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300128):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5-058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江浦路39号。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7人,代表股份375,940,8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382%;其中中小股东285人,代表股份18,600,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7,339,9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06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00,9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18%。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所审议事项之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607,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0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267,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65%;反对20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6%;弃权1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3,591,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52%;反对2,21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1%;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52,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21%;反对2,218,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258%;弃权1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1%。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032,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5%;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93,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908%;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42%;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0%。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016,2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61%;反对3,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0%;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76,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010%;反对3,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32%;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该子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00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40%;反对3,79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4%;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6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591%;反对3,79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01%;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3.04《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4,013,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3%;反对1,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0%;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73,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381%;反对1,78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1%;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030,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00%;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1%;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91,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9800%;反对3,774,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942%;弃权1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3.06《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01,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6%;反对40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61,8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17%;反对40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3%;弃权1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0%。 3.07《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856,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97%;反对2,94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37%;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1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207%;反对2,946,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85%;弃权13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勤律师、周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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