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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60151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峰集团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19:35:39 中财网
原标题:东峰集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峰集团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核查意见
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对东峰集团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事项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东风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东风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49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53,28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9,532.80万元,期限六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二)东风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6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29,532.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债简称“东风转债”,转债代码“113030”)。

(三)东风转债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东风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6.90元/股。

东风转债历次转股价格调整情况如下:
1、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90元/股调整为6.7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6月23日起生效;
2、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75元/股调整为6.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5月27日起生效;
3、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5元/股调整为6.4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生效;
4、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6.40元/股调整为4.9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5月23日起生效;
5、因东风转债触发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4.96元/股修正为4.04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月12日起生效;
6、因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4.04元/股调整为4.02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26日起生效;
7、因东风转债触发转股价格的修正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4.02元/股修正为3.1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8月14日起生效。

二、东风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5年7月31日至2025年8月20日,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东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4.03元/股),已触发“东风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关于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说明
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和可转债存续期等相关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东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且至“东风转债”到期日止,若“东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公司亦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东风转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六个月内减持“东风转债”的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东风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东风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东风转债”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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