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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真空(30139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1:40:52 中财网
原标题:汇成真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下设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会、董事长、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五日、临时会议召开前二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条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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