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葆轩(87035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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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00:5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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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雅葆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0357 证券简称:
雅葆轩 公告编号:2025-086
芜湖
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7: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芜湖
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
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芜湖
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及要求等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任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以及岗位等实际情况进行补聘。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需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任职期间合规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任人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 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芜湖
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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