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
章程。 |
第二条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芜湖雅葆轩电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
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
立,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 | 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在芜湖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402005785489960。 |
新增条款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60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证券交易所”)
上市。 |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
发区
邮政编码:241300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英文全称:Wuhu Yabosion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
县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41300 |
第四条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4,800万股。
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获得北京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通
过,于2022年10月18日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批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股票1360万股,公司于2022年
11月18日在北交所上市。公司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8008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08
万元。 |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
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
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各方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
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
过诉讼解决。 |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经理(以下称“总经理”)、副
经理(以下称“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化、
集约化的经营策略,发挥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面的优势,建立现代化高效率机
制,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实现股东的最大利益。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子
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
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
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电子
元器件零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化、
集约化的经营策略,发挥股份有限公司
各方面的优势,建立现代化高效率机
制,不断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实现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其他电
子器件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
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智能家庭消费设
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 |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的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所的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四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8万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008万股,均
为普通股。 |
第十六条 公司系由芜湖雅葆轩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立,全部股份由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芜湖雅
葆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 2744.34 万
元,按 1:0.728773 的比例折合成公司
的股份总额 2000 万股,各发起人以各
自在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为:…… |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芜湖雅葆轩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立,全部股份由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芜湖雅
葆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8
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2,744.34万
元,按 1:0.728773 的比例折合成公司
的股份总额2,000万股,各发起人以各
自在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股份。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为:…… |
第十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
例;
(三)股票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 删除条款 |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 | |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及北交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新增股份的,公司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
登记;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将不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等政府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删除条款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 |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
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管
理、保存。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二十九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定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定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
对所查阅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
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
|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
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
还安排。 | 删除条款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 删除条款 |
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维护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被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如出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
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
法院申请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所占用或
转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以及
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对占用或转移
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恢复原状
或现状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
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占用或转 | 删除条款 |
移的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
|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
|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时,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时,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 第四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
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 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除本章程第四十
一条、四十二条以外的交易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
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
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
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
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
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
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
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公司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 |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并披
露公告说明原因: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规定人数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一般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
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另定召
开股东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中载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 |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
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向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向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 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议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单独
或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将于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大会起始期限时,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
日。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 |
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条 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投票代理委托
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条款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 |
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第七十二条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解释和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
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
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
上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现场和
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六)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
(七)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份回购;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股份,确
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取得股
份之日起1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
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
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
的除外;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说
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东未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
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 |
|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条款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
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
举表决;
(二)董事长或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
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
事候选人名单、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选举表决; |
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
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时,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
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
足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不得当选。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将非独立董
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
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
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 (二)董事长或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
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三)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对得
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
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不得当
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将非独立
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进行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的职责。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单独具体制定累
积投票实施细则。 |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
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和
网络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作出决
议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
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 |
止。 |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
满的; |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
额为1人。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
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公司应该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3年。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
束后两年。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 删除条款 |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
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
果予以披露。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履行独立职责;(六)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 | 删除条款 |
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
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3年。
董事提出辞任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
| 竞业禁止义务的持续时间为其任职结
束后两年。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八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
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人,
职工代表董事1人,设董事长1人。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2人,设董事长1人。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融资借
款、关联交易、对外捐赠、重大合同签
订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为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
或者他人行使。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董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
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
权原则和具体内容。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公司
治理机制合法、合理且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了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董事
会应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合理、有效等
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的具体权
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董事会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事项
董事会决定公司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外)的具体权
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董事会审议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
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
|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但如果董事长为
该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人员在董事
会表决时仍需回避。
(三)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达到北交所相关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外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达到北交所相关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等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信函、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采用现场会议、电子通讯会议等方式
召开,会议表决可以采用现场记名投
票、举手表决、电子通讯表决等多种表
决方式。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
|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
|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至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
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
年以上。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就
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则其辞职
报告应当在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
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
得少于公司监事人数的1/3。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删除条款 |
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候选人
的自查义务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
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
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
的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 删除条款 |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
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
事补选。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
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
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监事会包括
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
员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 删除条款 |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
举手表决。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
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
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
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至少保存10年。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 删除条款 |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
达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
活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一百六十一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
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
制度,并可以明确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利润分配的程序、变更等具体
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
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
红的要求及规定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
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
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
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
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 |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
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
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
形除外。如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包括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
……
(四)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保持
一定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
董事应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
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
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
东大会。 | 的30%。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
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流低于一
定具体水平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
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2、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
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由股东
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
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
| 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通讯和邮件沟通或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
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
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过详细论证
后,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
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拟定,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删除条款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
|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传真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专人送出;
(四)以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通讯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专人送出;
(四)以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
件、专人送出、邮件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通讯、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邮件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通讯、电子邮件、专人送出、
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
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通讯方式
送出的,以通讯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
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
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
(http://www.bse.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北交所官方
网站(http://www.bse.cn)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工作,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工作,并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破
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信息披
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
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
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
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
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在符合法律规
定的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
|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按顺序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披露。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不
超过”均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足”、“以内”、“未达到”、“过半数”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以上”“达到”“以
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或者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
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公司住所地有 | 删除条款 |
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