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301571):《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06:10 中财网
原标题:国科天成:《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协调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管理层、相关职能部门与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受审计委员会委托,适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向董事会提议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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