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天成(301571):《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3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6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8第五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经理,负责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规则第六条第(一)至(六)、(八)、(九)、(十)项规定的董事会各项法定职责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规则第六条第(七)项中除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外的职权以及第六条第(十一)至(十四)项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公司进行第六条第(七)项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认购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的的其他交易。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会议期限;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该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邀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证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提案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一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时间和方式);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的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表决情况;(八)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按规定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生效并实施后,如需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国科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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