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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恩康(30126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11:00 中财网
原标题:泰恩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 1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二)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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