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84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提交相关资料, 并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五)公司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18.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指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的整数倍时),或者每增加或减少1%时(指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时); 2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或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及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已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重大变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变化或者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送达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子通讯形式; (三)会议形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造成内幕信息泄漏,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等不良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指: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询问;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报告”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 时)。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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