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0日 22:2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一诺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85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或由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