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73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半数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委员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权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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