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75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和资本运作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协助委员会拟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 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评审,签发《项目投资建议书》或《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为委员会的重大专题研究,作相应的准备。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委员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以通讯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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