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834261):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5-080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运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和管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境内外所设企业、分公司、办事处等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年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和次年的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公司内部审计包括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部控制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项目建设预决算审计、技改技措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或检查等。 第二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为: (一)召开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 (十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是否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辞退,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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