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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方科技(00237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16:40:52 中财网
原标题:千方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工作,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的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级管理人员应于该行为发生的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应当遵守《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增持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告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的相关规定,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上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了解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情况,并及时给予相应的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增持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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