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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30076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35:51 中财网

原标题:锦浪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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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473号

致: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浪科技”)委托,担任锦浪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反映自 2025年 4月 1日至 2025年 6月 30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载明的其他截止日期锦浪科技有关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本所经办律师在对锦浪科技本次发行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内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及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锦浪科技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浪科技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5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1
二十、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1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31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 36
附件一:发行人对外投资 ................................................................................... 38
附件二:发行人转让、注销子公司 ................................................................... 51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日常经营办公及员工宿舍使用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 ............................................................................................................... 53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境内专利权情况 ............................... 6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于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5年 5月 16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25年 5月 16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东类别限售股数 量(股)
1王一鸣99,939,82225.10%境内自然人74,954,866
2锦浪控股31,319,0737.87%境内一般法 人-
3林伊蓓30,417,0007.64%境内自然人-
4王峻适21,291,3005.35%境内自然人-
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910,6681.74%境外法人-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发高端制 造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5,801,3501.46%基金、理财 产品等-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5,152,5541.29%基金、理财 产品等-
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4,972,3801.25%国有法人-
9许颇4,612,9841.16%境内自然人-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469,5430.87%基金、理财 产品等-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25.10%、7.64%、5.35%。王一鸣、王峻适分别持有锦浪控股 60%、40%的股权,锦浪控股持有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 7.87%。

因此,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中登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及潜在权属纠纷的情况。

3、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王峻适、林伊蓓。

2、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年 4月 27日,锦浪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5.05万股;同时,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的共计 106.9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回购注销。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回购上述合计 121.955万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2025年 5月 19日,锦浪科技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回购注销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25年 7月 31日就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399,333,395股减少至 398,113,845股。

本次减资已经天健会计师天健验〔2025〕198号《验资报告》审验。

2、发行人的股本现状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398,113,845股,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6,604,74019.24%
1、境外自然人20,0000.00%
2、境内自然人76,584,74019.23%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321,509,10580.76%
1、国有法人6,199,8671.56%
2、境内非国有法人33,283,3928.36%
3、境内自然人212,103,92453.28%
4、境外法人7,574,5211.90%
5、境外自然人711,8300.18%
6、基金、理财产品等61,635,57115.48%
三、股份总数398,113,845100.00%

除上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的有关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行人生产经营取得的主要许可和资质、发行人的业务变更、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对于发行人的业务更新如下:
(一)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30日,发行人的并表境外子公司为 Solis、锦浪香港、越南锦浪、澳洲锦浪,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该等公司的境外经营符合当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1
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88,043.19万元、608,814.79万元、652,017.21万元、377,663.33万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84%、99.79%、99.66%、99.54%。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并表境外子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王一鸣,实际控制人为王一鸣、林伊蓓、王峻适。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为锦

 股。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 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方。 4、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生变化。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王一鸣董事长、总经理
2郭俊强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张 婵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何 睿董事
5李育杉独立董事
6楼红英独立董事
7胡华权独立董事
8张 丽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9贺华挺监事
10陈益丹监事
11陆荷峰副总经理
12郑 亮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13张健华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公司董事
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

7、前述第 5、6类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同为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和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其他关联方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此外,发行人其他关联方的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不包括发行人与并表子公司或并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5年 1-6月,公司向其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 1-6月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409.34
2、其他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原合并报表范 完成后,公司需归还或收回原合并报表 下: (1)2024年度支付原项目公司往来内项目子公司完成股权转让。股权转 围内项目子公司的往来款,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公司名称本期支付
浙江力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67.65
苏州兴智远达智慧能源有限公司245.15
台州锦晴新能源有限公司142.18
宁波市曜觅新能源有限公司等16.40
合计1,071.38

(2)2024年度收回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

项目公司名称本期收回
宁波市合奥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60
宁波东黎新能源有限公司1,751.37
宁波东维新能源有限公司1,743.27
宁波东锦新能源有限公司1,703.90
宁波市宏合新能源有限公司1,669.31
宁波市宏滕新能源有限公司1651.09
宁波市宏所新能源有限公司1,644.01
宁波市宏浩新能源有限公司1,559.02
宁波东临新能源有限公司1,535.01
宁波市宏定新能源有限公司1,519.84
宁波东顺新能源有限公司1,507.67
宁波市宏岛新能源有限公司1,443.77
扬州锦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256.04
宁波锦天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658.05
绍兴晴岚能源有限公司467.70
昆山索源特新能源有限公司182.25
扬州晴魅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152.45
诸暨锦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26.26
台州景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258.25
合计22,843.86
(3)2025年 1-6月支付原项目公司来款 单位:万元
项目公司名称本期支付
昆山正茂能源有限公司39.23
昆山市锦望新能源有限公司25.00
珠海市晴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26.60
合计190.83

(4)2025年 1-6月收回原项目公司往来款
单位:万元

项目公司名称本期收回
宁波镇海锦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522.83
池州市贵池区菲尚新能源有限公司1,510.02
宁波市宏逸新能源有限公司1,116.38
宁波市光固新能源有限公司1,031.13
宁波东瀚新能源有限公司1,362.27
宁波东虹新能源有限公司1,262.90
宁波东夕新能源有限公司1,193.53
宁波东熠新能源有限公司1,289.04
宁波市灿汝新能源有限公司1,146.23
宁波市辰品新能源有限公司74.19
宁波市宏章新能源有限公司1,289.89
宁波市启敖新能源有限公司1,384.56
宁波市启邦新能源有限公司1,432.13
宁波市日景新能源有限公司1,076.10
宁波市卓华新能源有限公司909.00
丹阳宽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78.57
镇江锦茂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25.86
东莞聚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12.42
佛山市敦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43.64
广州爱因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42.89
响水环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50.00
盐城市锦晴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98.97
宁波市光冰新能源有限公司1,359.77
宁波市宏晨新能源有限公司1,199.45
宁波市永驰新能源有限公司1,374.34
宁波市光安新能源有限公司803.10
宁波市宏德新能源有限公司1,165.32
宁波市日线新能源有限公司1,143.26
宁波市中灵新能源有限公司1,161.03
宁波市中韬新能源有限公司1,231.12
宁波市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1,063.63
合计28,753.58

(5)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 6月末 账面余额2024年 12月末 账面余额
其他应收款宁波镇海锦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 司-522.83
其他应收款池州市贵池区菲尚新能源有限公 司-1,510.02
其他应收款丹阳锦能太阳能有限公司681.15-
其他应收款响水环易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87.41-
其他应收款江门市聚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32.64-
其他应收款福州锦能新能源有限公司134.05-
其他应收款晋江晶锐新能源有限公司97.58-
其他应收款莆田群瑞新能源有限公司49.62-
其他应付款三明市德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724.42-
其他应付款南平华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252.10-
其他应付款漳州华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36.69-
其他应付款安溪信诚联合新能源有限公司93.91-

除前述事项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2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主要并表子公司合计 20家,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直接持股的参股公司合计 12家,前述主要并表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二)土地及房产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号使用 权人不动产权证号坐 落土地使用 权面积 (㎡)地类 (用 途)性 质终止日 期他 项 权 利变更情况
1锦浪 电力浙(2025)象山县不 动产权第 0004328号 注:原为浙(2023) 象山县不动产权第 0023302号东陈乡金 开路299号24152.08 ㎡商务 金融 用地出 让2063.01 .29因该地块上 新增 1项房 屋所有权而 换发产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情况如下:

序 号所有 权人不动产权证号坐落位置建筑面积 (㎡)用途权利 限制变更情况
1锦浪 电力浙(2025)象山县不动产 权第 0004328号东陈乡金开路 299号2253.47m3办公新增 1项房 屋所有权
3、租赁房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承租房屋主要分为日常经营办公、员工宿舍及屋顶光伏电站涉及的屋顶租赁。


2
发行人主要并表子公司包括:发行人境内一级子公司、全部境外子公司以及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收入、总
 (1)日 经本所经 办公及员 (2)屋 根据发行 电站涉及经营办公 办律师核 工宿舍使 光伏电站 人提供的 的有偿屋员工宿 ,截至 2 的房屋租 及的屋 料并经本 租赁变更使用涉 25年 6 赁基本 租赁 所经办 情况如的房屋租赁 30日,发行 况详见本补 师核查,补 :人及其并表子 法律意见书附 核查期间,发 
序 号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座 落面积 (㎡)租赁起始期 限租金变更情 况
1象山海峡 紧急技术 合作有限 公司象山锦诺 新能源有 限公司象山县 石浦镇 新港路 94 号30,9002025.04.30-2 045.04.295 前 年租金为 6元/㎡,每 5 年上涨0.25元/ ㎡新增一 项屋顶 光伏电 站有偿 屋顶租 赁
2浙江苏强 格液压股 份有限公 司玉环玉弘 太阳能发 电有限公 司浙江省 玉环市 大麦屿 街道铁 龙头36,000自电站并网 发电日开始 计算 20年, 租赁期限到 期后自动续 租 5年年租金 50,000 元新增一 项屋顶 光伏电 站有偿 屋顶租 赁
3宁波环石 浦港投资 开发有限 公司宁波市凌 亿太阳能 发电有限 公司浙江省 宁波市 象山县 石浦镇 新港路 98号一 楼/自电站并网 发电日开始 计算 20年, 租赁期限到 期后自动续 租 5年(1)当业主方 年实际消纳比 例大于等于 60%时,年租金 30,000元; 2 ()当业主方 年实际消纳比 例小于 60% 时,年租金 15,000元。新增一 项屋顶 光伏电 站有偿 屋顶租 赁
(三)知识产权
1、商标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计拥有 208项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商标,上述商标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的注册商标如下:
序 号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国 家/地区核定使用商 品分类有效期间
1锦浪科技 79825999中国第 9类2025.05.14-2034.05.13
2锦浪科技 79823794中国第 9类2025.04.21-2025.04.20
3锦浪科技 73327792中国第 9类2025.05.14-2034.05.13
 补充核 公告后被 (2)根 ,发行人及 不存在任 补充核期间,发 出异议申 发行人 并表子 争议纠纷 期间,发人拥有的 ,现处于 供的资料 司在中国 权属瑕疵 人及其并项注册证号 审查中。 经本所经办 外合计拥有 。 表子公司在中为“803131 师核查, 154项注册 国境外新增 
序 号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国家/地 区核定使用 商品分类有效期间
1锦浪科技 TM20190 39772马来西亚第 9类2019.10.30-2029.10.29
2锦浪科技 001807/25索马里第 9类2025.03.21-2034.08.19
3锦浪科技 N/232110澳门第 9类2025.04.11-2032.04.11
4锦浪科技 JP693314 3日本第 9类2025.05.29-2035.05.28
2、专利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5年 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 298项专利权,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已取得上述专利权,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上述专利权均处于有效状态,不存在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在中国境外拥有的专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3、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作品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4、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并表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未发生变化。(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