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300949):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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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1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328,300股的 0.1924%。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独董候选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2项,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2.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3.0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6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123,3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2《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3《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 8,90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43,118,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904%;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17%;弃权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9%。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贺莉莉 经办律师: 张煜驰 负责人: 刘 问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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