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锦波生物(83298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0:32 中财网
原标题:锦波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06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渠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应当明确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监管机构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监管机构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件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万元(除提供担保外)。

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已按规定合理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应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上市规则》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豁免适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票转让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 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的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标准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十一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六十八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减持其通过本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关于减持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编制、审核程序:
(一)定期报告由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涉及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分别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对于非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临时报告事项,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披露;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评估并审核相关材料,履行公司的审议程序,并将信息披露文件通过北交所业务办理平台提交审核后予以披露;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七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合并报表范围下的所有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第一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管理信息范围的任何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的纳入管理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报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七十八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先发生的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当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北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相关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九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对外公告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如有变化,则另行及时公告并公布在公司网站。

公司应保证上述咨询电话线路畅通,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提供者应按要求补充、纠正。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九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告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对拟披露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九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时间: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三)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四)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五)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 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一百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