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83298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13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 2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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