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波生物(8329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0:35 中财网 |
|
原标题:
锦波生物: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2982 证券简称:
锦波生物 公告编号:2025-116
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3:《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媒体采访与报道、来访接待与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电子邮件、广告及宣传资料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三)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及宣传资料上披露的信息(按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应先公告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为信息披露配备所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交流电子邮箱并对外公告,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要求: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潜在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等专项会议之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等专项会议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北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北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良好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等活动。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六)公司网络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其他: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做好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给需要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填写接待活动备查登记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西
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