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000822):山东海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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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1:0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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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职能.............................3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5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5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6第六章 责任追究.............................................6第七章 附则................................................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规范内部审计业务管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或者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接受审计的所属分子公司、项
目组等各类组织或接受审计的责任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职能
第四条公司审计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系统管理的原则,依法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指导;公
司从组织上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不负责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相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协助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相关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三)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影响被审计对象合法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应当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职业水平、道德素养,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以及业务;
(二)依据工作需要,具体规定不同岗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任职条件,并于岗位描述中体现;
(三)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四)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公司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在监督和促进公司遵纪守法、
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十二条审计部开展工作时,有关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及个人不得
拒绝和阻碍。
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须支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开展内部审计的程序如下:
(一)成立审计组,发布审计通知。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
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通知;
(二)编制审计方案,实施现场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编
制项目审计方案,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做出审计记录;(三)报批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对象和公司经理层。审计组实施
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部。审计报告经审计部实施复核等审计质量控制程序后进行报批,经审批后提交被审计对象和公司经理层;
(四)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审计部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
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对象主
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十七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
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包括记录和反映审计过程和审计成果的书面(包
含电子介质)和电子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应定期归档,审计档案移交时应核对完整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
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
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相关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
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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