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000822):山东海化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1:02 中财网 |
|
原标题:
山东海化:
山东海化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管理..................................4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4第四章附则.................................................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
推广行为,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目的:
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时,公司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不得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是负责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三章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开展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接待和推广活动。
第九条公司开展接待与推广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接待与推广活
动时,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
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
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必要时,公司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建立相关活动档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应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