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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000822):山东海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1:04 中财网
原标题: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3第三章 股份买卖、锁定与解锁.................................4第四章 股份买卖禁止情形.....................................6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7第六章 附则................................................8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八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买卖、锁定与解锁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买卖禁止情形
第二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
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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