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00003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5:28 中财网
原标题:深南电A: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应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连同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附件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 ? 临时报告 其他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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