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0000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咨询电话号码、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公司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现场沟通及说明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与投资者的交流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若组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直接负责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中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修正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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