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000037):《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5:31 中财网
原标题:深南电A:《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序 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1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 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2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3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5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6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7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
8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9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0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者解释。
11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
12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议的,除了应出示个人股东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还应出示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3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14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15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16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17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18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19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20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21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2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
 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有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 置换而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则应包含在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23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24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 于30%时,公司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直接投票的 方法,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 单项提案提出,按照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规定,采用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 制,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公司董事的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低于30%时,公司董事的选举采 用直接投票的方法,每位董事候 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采用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非累积投 票制,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当公司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 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 的累积表决选票数等于其所拥有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位股东持有的累积表决选票 数等于其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每位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 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 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每位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 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者当选。
25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应选董事人 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事 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按照应选监事人数,由 监事会决议通过候选监事名单 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案,但提名的候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得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 候选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第四十四条 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应选董事人 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事 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董 事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交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案,提名的候选独立董事 人数多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时, 实行差额选举。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26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可以多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投票 股东所选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所使用 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其拥有 的表决权,否则,该股东投票无 效。计票人、监票人必须认真核 查投票情况,以保证选举合法、 有效。 董事、监事当选以应选名额 为限,获得多数票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当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 多于应选人数,股东大会应就该 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重新选举并进行相应的淘汰, 直至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等于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 候选董事人数可以多于应选 董事人数,但投票股东所选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 使用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其拥 有的表决权,否则,该股东投票 无效。计票人、监票人必须认真 核查投票情况,以保证选举合法、 有效。 董事当选以应选名额为限, 获得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 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 在应当选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多 于应选人数,股东会应就该得票 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并进行相应的淘汰,直至当选董 事人数等于应选董事人数。
27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八条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 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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