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制度名称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调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2.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 |
1 |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
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
用本规则。 |
2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
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
3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4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
|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
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5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6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7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 |
8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9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
|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
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10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者解释。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
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 |
12 |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
|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议的,除了应出示个人股东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还应出示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13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
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
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14 |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15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
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16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17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
|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
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18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
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
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
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19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
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20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
|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21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
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22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修改;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前述购买、
出售的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的修改;
(四)公司《章程》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连
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 |
| 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有关的资产,但若因进行资产
置换而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则应包含在内;
……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23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四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
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 |
24 |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职
工代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
于30%时,公司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直接投票的
方法,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
单项提案提出,按照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规定,采用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
制,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时,公司董事的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若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低于30%时,公司董事的选举采
用直接投票的方法,每位董事候
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采用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的非累积投
票制,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当公司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独立董事
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
的累积表决选票数等于其所拥有 |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位股东持有的累积表决选票
数等于其所拥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每位股东
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
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
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者当选。 |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
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每位股
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集中
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任意分配给所有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者当选。 |
25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应选董事人
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事
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按照应选监事人数,由
监事会决议通过候选监事名单
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大会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案,但提名的候选董事、监事人
数不得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的
候选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 | 第四十四条 董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应选董事人
数,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候选董事
名单后,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
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但提名
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多于应选董
事人数;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交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案,提名的候选独立董事
人数多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时,
实行差额选举。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
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 |
| 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
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26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可以多
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投票
股东所选董事、监事人数不得超
过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所使用
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其拥有
的表决权,否则,该股东投票无
效。计票人、监票人必须认真核
查投票情况,以保证选举合法、
有效。
董事、监事当选以应选名额
为限,获得多数票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当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最少,如其全
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总人数
多于应选人数,股东大会应就该
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重新选举并进行相应的淘汰,
直至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等于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和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分开
投票。
候选董事人数可以多于应选
董事人数,但投票股东所选董事
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
使用表决权的总和不能超过其拥
有的表决权,否则,该股东投票
无效。计票人、监票人必须认真
核查投票情况,以保证选举合法、
有效。
董事当选以应选名额为限,
获得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如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
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
在应当选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多
于应选人数,股东会应就该得票
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并进行相应的淘汰,直至当选董
事人数等于应选董事人数。 |
27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
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
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