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A(00003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1:45:32 中财网
原标题:深南电A:《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1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第一款中“附属企业”是指 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 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 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3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作出决议后才能以董事会 的名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由全体董事对提名人声明承 担责任,有证据证明能免责的 除外。 公司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召开专门的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后,才 能以监事会的名义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由全体监事对提 名人声明承担责任,有证据证 明能免责的除外。 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股 东为个人的,在提名文件上签 字;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在提名文件上签字,加盖公 章,并由签字者对提名人声明 承担责任。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才能以董事会的 名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 全体董事对提名人声明承担责 任,有证据证明能免责的除外。 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股东 为个人的,在提名文件上签字; 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提 名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由 签字者对提名人声明承担责任。
4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整条删除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 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 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 
5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 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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