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 |
1 |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
之一。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
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2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 第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
|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
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第一款中“附属企业”是指
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
|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
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
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
股份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
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
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 |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
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
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不足5%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
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
3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
|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作出决议后才能以董事会
的名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由全体董事对提名人声明承
担责任,有证据证明能免责的
除外。
公司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召开专门的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作出决议后,才
能以监事会的名义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由全体监事对提
名人声明承担责任,有证据证
明能免责的除外。
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股
东为个人的,在提名文件上签
字;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在提名文件上签字,加盖公
章,并由签字者对提名人声明
承担责任。 | 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
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才能以董事会的
名义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
全体董事对提名人声明承担责
任,有证据证明能免责的除外。
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股东
为个人的,在提名文件上签字;
股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提
名文件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由
签字者对提名人声明承担责任。 |
4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 | 整条删除 |
|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
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
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
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 | |
5 |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
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