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全文统一修订内容:
1.删除“监事会”“监事”。
2.“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条款仅做上述调整的,不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 | |
1 |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
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不设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全
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和勤勉义务。 | 第五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3人。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
2 | 第九条 董事会发挥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八)根据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或者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 第九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
略、作决策、防风险”的作用,
行使下列职权:
……
(删除第四点)
……
(七)根据公司《章程》第
一百二十条规定或者在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 |
| 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
述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上述
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3 |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以
下所列的或者对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及其他重大事项,应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审议批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未达到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其他担保事
项;
(二)对于公司发生的达
到下列任一标准的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 第十条董事会对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
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购买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
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
|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等重大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
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 产、资产抵押、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等重大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
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
的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财
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
| 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
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
算。
(三)审议批准未达到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四)……
(五)……
(六)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
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
七)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
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
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董事会审
批程序。
(八)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其 |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四)……
(五)……
(六)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公司《章
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
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未达
到股东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
任一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七)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
(八)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 他职权。 | |
4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5 | 第十四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6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
不能召集、主持或者不召集、
主持的,由副董事长召集、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召集、主持
或者不召集、主持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并主持。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召
集、主持或者不召集、主持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召集、主持或者不召集、
主持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
7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
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公司董事应出席会
议,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公司监事可以列席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会议。会议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
董事的,应当列席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
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
8 |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
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表决的
权利。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
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 |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
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
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非
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
出席会议。 |
9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
可以采用举手、投票等方式进
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可以
采用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 |
10 | 第三十条 在董事会会
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
地在公司《章程》规定报刊上
进行披露。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
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
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
11 | 第三十七条 每次召开
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或者受
其委托的董事、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应将前次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以及须进一步落
实的其他事项向会议作出报
告,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的实
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应认真
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工作的实
际情况,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事项和重大决定及时、准确、
客观地向董事会作定期或不定期
的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