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300332):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本制度所指“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披露标准、时间和格式上,要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薪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以及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正文;(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会通知; (二)股东会决议; (三)董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六)关联交易公告; (七)对外担保公告; (九)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重大投资行为;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数额赔偿责任; (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二十一)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二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二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减资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一)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三十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相关部门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不再符合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上述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述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其管理的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将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定期报告的草拟与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五)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各类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负责披露工作; (三)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五类情形且达到第二十七条之额度时,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及关联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3、其他与关联方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8、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批准签发。 第四十九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应当加强网站信息、宣传性文件以及内部刊物的管理,防止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人员或部门在公司网站、对外宣传文件以及内部刊物上发布信息时,应首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在正式对外发布前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信息保密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者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 第五十四条如出现下列情况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一)在知悉或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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