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翰通(68808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8月 北京映翰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北京映翰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董事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等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3、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2、若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细则,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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