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股份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3,601,522元变更为73,851,842元、股份总数由73,601,522股变更为73,851,842股。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360.1522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385.1842万
元。 |
| |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指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指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
| |
| |
| |
| |
|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 |
|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1元会议审议,或提议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表决。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
| |
| |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股本总额为3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各发起人的
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额、认购比例、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份总数为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额、认
购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 |
| |
| |
| |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3,601,522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3,851,842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 |
| |
|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 |
|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提供证明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材料,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满足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满足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提供证明文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材料,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行。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
| |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
|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应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
还侵占资产。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
| |
|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
| |
| |
| |
|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除第六项外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
| |
| |
|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提供的任何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
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 |
| |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如有)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 |
| |
| |
| |
|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
会议形式与其他法律规定允许方式相结合的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
的身份。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
会议形式与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法律规定允
许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由股东会的网络方式提供
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
| |
| |
| |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股东发出是否召
开临时股东会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 |
| |
| |
| |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
| |
| |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有)、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如有)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
…… |
| |
| |
| |
| |
|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如
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如
有)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
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
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 |
| |
| |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 |
|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
程序: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
提名;
(二)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
发起人分别提名;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监事会增补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书
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
监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会前10日提交公
司董事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非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
名,独立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书及董事候选人出
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的承诺书应在召集股东会
前10日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
或者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实行累
积投票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
| |
| |
| |
|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的董事。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未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规定。
(六)不得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未经
股东决议通过,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且未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第一百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 |
| |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
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上述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
应当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同
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自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2年
内,应当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
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 删除 |
| |
| |
| |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 删除 |
| |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
期三年。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形下,董事会任期
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股东会改选董事的总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四分之一;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
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
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如同时遇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届满改
选,则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工
作机构,其职责与组成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
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过半数成员不得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
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
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由股东会另行规定。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8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形下,董事会任期
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股东会改选董事的总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四分之一;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
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
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
过六年。如同时遇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届满改
选,则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
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四)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拟定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报酬方案;
(十八)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由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
交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以及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拟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
酬方案;
(十七)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如果拟实施的反收购措施涉及需由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提交相
关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采取和
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及时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及时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须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
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款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二)对外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对
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
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已按
照本条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上述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
项外的其他交易事项,由经理办公会审批。
本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
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
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本人或其
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批
准。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
受赠现金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
议且及时披露后,提交经股东会审议。若上
述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董事会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为公司借入资金等事项,便
于生产经营开展。董事长在该等事项的授权
为:单项不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5%、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并应向最近一次召
开的董事会书面报告。 |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
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担保(含抵押、质押)的授权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限额的对
外担保行为,需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三)关联交易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
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
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同一交易类
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上述同
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由公司经理批准。
但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交易对方的,
应该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仅适用于子公司)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为
关联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获得债务减免、
受赠现金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
议且及时披露后,提交经股东会审议。若上
述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
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
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但是,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五)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下列成员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成员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特殊规
定的除外。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特殊规定的除外。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会
签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的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会
签等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的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字。 |
| |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
| |
| |
|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 |
| |
| |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
会成员总数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人,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应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独立董事,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经董事
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经董事长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
| |
| |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九十七条(四)~(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
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以连任。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
会上没有表决权。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第一百四
十六条。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
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经总理
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删除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 删除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2.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
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 |
| |
| |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
层拟定,公司管理层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
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7.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
层拟定,公司管理层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
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7.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
| |
| |
|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
|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 |
| |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
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
因此无效。 |
|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由董事会决议。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或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
| |
| |
|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
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
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
议。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利害关系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
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报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
他法律规定媒介)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
| |
| |
| |
| |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
| |
| |
| |
| |
| |
| |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
|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各附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
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如与本
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
|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格式、目录页码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条款及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