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600797):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8月21日 23:45:53 中财网

原标题:浙大网新: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97 证券简称:浙大网新 公告编号:2025-034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同时修订《公司章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根据新《公司法》配套规则修改进行文字性修订,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其他条款中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修改为“或者”;
2、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3、增设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对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进行规定;
4、具体条款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1993]6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330000100807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1993]68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02679X。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经理(本公司称“总裁”)、副经理(本公司 称“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股份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捌仟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绍兴市天然羽绒 制品总公司、绍兴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绍 兴分行(已转让给绍兴越通房地产公司)发行叁 仟陆佰伍拾万股(按二比一缩股后计),占公司可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点六三。第二十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 数为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经批准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1元。公司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绍兴市天然 羽绒制品总公司、绍兴市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 行绍兴分行发行3,500万股、100万股、50万股 (按二比一缩股后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43.7500%、1.2500%、0.6250%,出资方式分别 为净资产折股、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出资时间 为1997年1月14日。
  
第二十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壹拾亿贰 仟柒佰伍拾贰万陆仟叁佰柒拾股,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壹拾亿贰仟柒佰伍拾贰万陆仟叁佰柒拾 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壹拾亿 贰仟柒佰伍拾贰万陆仟叁佰柒拾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壹拾亿贰仟柒佰伍拾贰万陆仟 叁佰柒拾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 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方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新增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删除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七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七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讯表决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但年度股东大 会和应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要求和提议召 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股东通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通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但年度股东会和应股东、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提议召开的股东会,不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1、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2、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 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以上通过。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 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 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 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从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无论董事会到期更换或是董事中途更换,公 司每年只能更换最多1/3的董事(3人),独立董 事除外。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 司股份。 (二)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或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中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第一百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无论董事会到期更换或是董事中途更换,公 司每年只能更换最多1/3的董事(3人),独立董 事除外。 (一)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 司股份。 (二)董事由股东会从董事会或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 职条件。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 (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候选人资 料不足时,应当要求提名人补足,而不能仅以此 为由否定提名人的提名;认为某董事候选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时,应当有明确和充分的理由并 辅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书面告知该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 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与将当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 董事候选人,并依据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八)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职条件。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和表决。 (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董事候选人资 料不足时,应当要求提名人补足,而不能仅以此 为由否定提名人的提名;认为某董事候选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时,应当有明确和充分的理由并 辅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书面告知该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人。 (六)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 小股东的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 累积投票制度。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与将当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 董事候选人,并依据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八)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 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 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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