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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003026):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00:38 中财网
原标题:中晶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执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一般交易事项及报告标准
1、一般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一般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已按照上述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三)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及标准
1、关联交易的报告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一般交易的报告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报告事项标准
发生关联担保事项的,都应进行信息披露,除关联担保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披露标准如下: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
1、日常经营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2、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
(2)涉及前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3)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上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事项应当报告的时点包括已进入公示期、取得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合同、合同进展出现重大变化等重要时点。已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六)政府补贴相关事项
大额政府补助指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并确认的政府补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单笔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单笔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情况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正时,应当披露;
14、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事项;
17、承诺事项;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拟买卖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1%以上或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股东应将该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信息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对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联系董事会秘书并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报告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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