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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00302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00:39 中财网
原标题:中晶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其中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公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小组;
(四)由战略委员会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其余委员协商确定主持人;无法协商确定的,报请公司董事长确定主持人。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及相关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如发生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经两名及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选。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如下:(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包括但不限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遇有紧急事由,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津贴的正/副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三)薪酬计划或者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四)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者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中一次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董事长不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董事长列席并听取董事长的意见、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董事会审议相关议题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非回避委员仍应当向董事会发表专业意见或者提交说明。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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