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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605077):华康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11:00 中财网

原标题:华康股份:华康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025 8 21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2024 7 1 2025 2 21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年 月 日起开始进入转股期, 年 月
日至2025年8月20日,累计发生转股数量为1,517股。公司股份总数由303,048,234股变更为303,049,751股,注册资本由303,048,234元变更为303,049,751元。

三、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概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一)修订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
(二)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相关内容不再专门对照列示;
(三)“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相关内容不再专门对照列示;(四)公司董事会中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五)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明确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的职责和义务;
(七)公司本次修订统一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部分条款因增加或删除条款导致原序号顺延。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最终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

四、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 保护维护公司、发起人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章程。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048,234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049,751元。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 府有关部门监管。第十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03,048,234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03,049,751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即进入代办股 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新增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四十 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 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担保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指定的其 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 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 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 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3.2.2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说明原因。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以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的方式议事。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删除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第六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做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当提交年度作出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反映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 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 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 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 由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 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 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 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 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根据有 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五章董事会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5人。 公司董事均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选举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提 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 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应符合 公司董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 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删除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 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董事会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协助董事会行使其职权。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 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认定 其他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 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 照本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事项: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公司认定其他交易。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公司发生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3,000 万元人民币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 照本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 股东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除上述以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 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战 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董事会决策提出建 议方案。
新增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提 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二名副总经理,其中一名常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二名副总经理,其中一名常务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 整的决策机制为: … (三)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 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如无可预见的 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导致的重大现金支出,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在公司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为正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且现金方式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可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是否实行现金形式 分配利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以及是否采取 股票股利分配方式,需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 经营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 … (四)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在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 论,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调整的决策机制为: .. (三)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 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如无可预见的 未来经营发展需要导致的重大现金支出,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在公司当年 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额为正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且现金方式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 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公司可实 施股票股利分配;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是否实行现金形式 分配利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以及是否采取 股票股利分配方式,需根据公司当年的具体 经营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 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 会批准。 … (四)分配方案制定与执行: 1、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及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制订。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针对中小股 东意见和诉求接受与否作出说明和解释。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可以选择公告、专人送达、邮件、 电子邮件、传真方式进行。删除
  
  
  
新增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七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七 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第一百七十 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 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股东会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 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第 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 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