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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600080):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11:07 中财网
原标题: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4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8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不完整信息,或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提供相关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集团公司分管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重大差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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