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太科技(00232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06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5,376,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51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数为159,765,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4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95人,代表股份数为15,61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9%。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95人,代表股份数为11,12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7%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901,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07%;反对468,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弃权1,5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986,9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938%;反对468,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97%;弃权1,5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65%。 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355,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77%;反对445,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1%;弃权1,5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霞,邵宇辰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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