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00051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的畅通。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其中,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披露时间应当遵循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 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重大收购 或出售资产、重大关联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担保事项等其他重大事件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 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单笔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 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 民币5亿元以上,或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且 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不含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九)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的其 他事项;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标准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七)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以资产总额和成 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交易; (八)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均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应当比照适用上述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关 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交易; (三)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 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一)、(二)项标 准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下列可能对可转换 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要及时披露: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大事项; (二)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 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 于3000万元; (四)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的;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 并、分立等情况的; (六)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 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后一个工 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报告,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公司证券管理部办理。 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 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有责任促使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或 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代表应当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 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 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失误或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扣减当年薪酬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 第五十六条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发生相关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信息 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发生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有关部门和人员拟定公告文稿,并准备相关材料: (一)定期报告文稿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与证券管理部协同拟定;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会 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拟定; (三)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有关人 员拟定; (四)信息披露电子文件的制作和上传,由公司证券管理部有关 人员负责。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总裁审核同意; (四)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信息披露文稿及相关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稿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或审核同意后,公司即 联系指定报纸披露,并将信息披露的电子文件报送至指定网站。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后,按规定的时间和份 数,将定期报告文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陕西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管理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已发布信息披露的有关内 容进行解释说明时,公司应认真、及时答复问询,并按照要求披露补充公告。 第六章尚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和公平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建 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以贯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所有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人员,或因工 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 大信息。公司拟在媒体上发布的新闻宣传稿件,都应事先交由主管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核把关,严防泄密。 第六十九条公司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投资管理部、证券 管理部等涉密部门,应加强文件资料的管理,严格文件收、发、传阅、归档程序,保证涉密文件资料的安全。起草、保存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的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须设定密码。 第七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公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 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 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所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对违犯公 司保密制度规定的员工,属于情节轻微的,由总裁办公室研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失密、泄密事故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重大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七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七十八条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正式文稿必须留存二份, 公司行政管理部及证券管理部各存档一份。 第七十九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所有信息披露的公告文稿正 本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一并保存,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完整存档。 第八十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所有刊登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 报纸剪辑、复印,按时间顺序汇集成册,并编制公司信息披露索引,以便于查询。 第八十一条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将公司各类定期报告的摘要和 全文、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以电子方式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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