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东大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
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西安
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
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
| |
| |
| |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
| |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 |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以上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以上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的场合,每一名股东仅能委托一名
代理人。股东先后出具多份委托书委
托了不同代理人时,以最后出具的委
托书所委托的代理人为惟一的合格
代理人,其多份委托书不能确定其出
具时间先后的,对公司均为无效委
托。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如不注明,则股东代理人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效果
视为按股东本人的意思表决。 |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场合,
每一名股东仅能委托一名代理人。股东先后出
具多份委托书委托了不同代理人时,以最后出
具的委托书所委托的代理人为惟一的合格代理
人,其多份委托书不能确定其出具时间先后的,
对公司均为无效委托。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如不注明,则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效果视为按股东本人的
意思表决。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应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债券发行;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股权激励;
(五)股份回购;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 | 本条删除 |
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委托理财;
(八)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
(十一)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
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三)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
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具体
资格凭证为: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
(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具体资格凭证为: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会议
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
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
行。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
或信函方式进行。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委派的专
门会务人员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办理现场登
记和资格确认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 |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委派的专门会务人员
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
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办理现
场登记和资格确认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会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
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
(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
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通
过股东大会同股东交流,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监事会
等提问,并可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有
关事项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通过股东会同股东
交流,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等提问,并可就股东会议程中的有关事项向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会议程应安
排专门的时间,给股东提供提问、质询和讨论 |
提出质询。股东大会议程应安排专门
的时间,给股东提供提问、质询和讨
论提案的机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提案的机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
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发言可以采
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要求发言的
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登记,按先后顺
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
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 | 第三十条 股东发言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
书面形式。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秘书处登
记,按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
报告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
经济利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
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公
告 | 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公告 |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或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划分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
定。 | 第三十六条 需要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或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划分应遵循公司
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
选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
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
上(含两名)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选票较多者
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 |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
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
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
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
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等。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
人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决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
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 |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
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
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
的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或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