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000516):《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26:14 中财网
原标题:国际医学:《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8月20日,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东大会议 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 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西安 开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东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 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 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 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以上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以上起始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 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 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写明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写明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的场合,每一名股东仅能委托一名 代理人。股东先后出具多份委托书委 托了不同代理人时,以最后出具的委 托书所委托的代理人为惟一的合格 代理人,其多份委托书不能确定其出 具时间先后的,对公司均为无效委 托。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如不注明,则股东代理人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效果 视为按股东本人的意思表决。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的场合, 每一名股东仅能委托一名代理人。股东先后出 具多份委托书委托了不同代理人时,以最后出 具的委托书所委托的代理人为惟一的合格代理 人,其多份委托书不能确定其出具时间先后的, 对公司均为无效委托。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委托书如不注明,则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其表决效果视为按股东本人的 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 列事项之一的,除现场会议外,公司 应为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证券发行; (二)公司债券发行;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股权激励; (五)股份回购; (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本条删除
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委托理财; (八)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九)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 企业到境外上市;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 (十一)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 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 司章程》及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三)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 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 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 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 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具体 资格凭证为: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 凭证。 (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具体资格凭证为: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 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 托的代理人签署;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地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会议 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 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 行。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传真 或信函方式进行。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委派的专 门会务人员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办理现场登 记和资格确认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大会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委派的专门会务人员 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会通知中规 定的股东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办理现 场登记和资格确认手续。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会召开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 可以列席该次股东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 会,但不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通 过股东大会同股东交流,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监事会 等提问,并可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有 关事项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通过股东会同股东 交流,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等提问,并可就股东会议程中的有关事项向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股东会议程应安 排专门的时间,给股东提供提问、质询和讨论
提出质询。股东大会议程应安排专门 的时间,给股东提供提问、质询和讨 论提案的机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提案的机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 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发言可以采 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要求发言的 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登记,按先后顺 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 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第三十条 股东发言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 书面形式。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秘书处登 记,按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 报告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股份数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 经济利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 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决议和公 告第五章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公告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表决权。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 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或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划分应遵循公司章程的规 定。第三十六条 需要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或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划分应遵循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 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 选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 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以 上(含两名)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按候选人得票多少为序,所得选票较多者 当选,但当选者所得选票应达到出席会议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 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 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 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 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 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 告。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 结论性意见等。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 人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 决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 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 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 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 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 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 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 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 的事项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或与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 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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