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医学(000516):《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08月22日 00:26:14 中财网
原标题:国际医学:《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8月20日,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 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西 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规则。本条无变化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受 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决策机构, 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 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 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章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本条无变化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第四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与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决定所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 项外,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有权作出决定。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 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 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 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 以变更或者剥夺。第五条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 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六条董事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 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 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 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 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 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 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 董事会审议。本条无变化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 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本条无变化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 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 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 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 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本条无变化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的 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 道德。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 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等的要求,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 德。
第三章 董事长行使的职权第三章 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第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上市 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 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本条无变化
第十二条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 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 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 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 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 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第十二条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 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 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 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 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 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 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 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 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 董事。本条无变化
第十四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 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 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 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本条无变化
第十五条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 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本条无变化
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事件 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 召集并主持。本条无变化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 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通知时限 为不少于三日。如遇紧急情况,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 制,但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对此做出记 载。本条无变化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职权。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职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 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 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四条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视情 况邀请股东代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及 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它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列席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二十四条公司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视情况 邀请股东代表、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及 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它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列席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及表决程 序第五章董事会会议的筹备、记录及表决 程序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 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以 及会议决议、纪要、公告等文件的起草工 作。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七条有关会议审议事项的相 关背景材料、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 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 事。文件的起草人或提供人应使会议文件 能准确完整地提供所有信息并又尽可能地 简明。当两名及以上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 录和整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本条无变化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条无变化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本条无变化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并载明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 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本条无变化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公告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各项 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本条无变化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 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 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促使 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促 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 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 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予以公告。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在会议 结束后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决议,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就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追究执 行者的责任。本条无变化
第七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第七章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有权就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裁 立即纠正。本条无变化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经常向 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 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给有关董事和公司 经理班子成员。本条无变化
第四十条董事长、总裁应就以往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本条无变化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文档管理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文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决议或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本条无变化
第九章 附则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无变化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 事会。本条无变化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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